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碩士學位課程先修

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海洋文化研究所

碩士學位課程先修辦法

中華民國1031215日海洋文化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10416日教務處同意備查

中華民國111613日海洋文化研究所1102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1131211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海洋文化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碩士學位課程先修辦法訂定之。

第二條 本校大學部三年級學生,得於該學年之上或下學期;四年級學生,得於1231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。

第三條 申請時須繳交修讀碩士先修資格申請表及計畫書各一份,內容包括自傳、動機、歷年成績單及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。

第四條 錄取名額以不超過該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所碩士班招生名額為原則。

第五條 甄選由本所以書面審查方式審查,擇優錄取。

第六條 經核准先修碩士班課程學生(以下簡稱碩士先修生)得提前選修碩士班課程,但修習課程應遵守本校及先修系(所)碩士班之規定。

第七條 碩士先修生必須於學則規定修業年限內(不含延長修業年限)取得學士學位,並於畢業當學年度參加先修系(所)碩士班甄試入學或考試入學、境外生入學管道之招生考試,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入學資格,其報到、註冊及保留入學資格等事宜,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八條 碩士先修生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,成績在七十分(含)以上者,至多可抵免四分之三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(不含論文學分),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應修學分數內,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。

第九條 學生必須符合原就讀學系學士學位與本所碩士學位之畢業資格規定,始授與學、碩士學位證書。

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,送教務處備查後發布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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