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海洋文化研究所
學生修讀學、碩士五年一貫學程辦法
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海洋文化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教務處同意備查
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修讀學、碩士五年一貫學程辦法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校大學部三年級學生,得於該學年上、下學期;四年級學生,得於該學年上學期,開學後第四週提出申請。
第三條 申請時須繳交修讀學、碩士五年一貫學程申請表及計畫書各一份,內容包括自傳、動機、歷年成績單及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。
第四條 錄取名額以不超過該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所碩士班招生名額為原則。
第五條 甄選由本所以書面審查方式審查,擇優錄取。
第六條 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(以下簡稱預研生)資格。
第七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,必須於四年級取得學士學位,並於畢業年度參加本所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生入學考試,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。
第八條 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,成績在七十分(含)以上者,至多可抵免四分之三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(不含論文學分),但所選修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,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。
第九條 學生必須符合原就讀學系學士學位與本所碩士學位之畢業資格規定,始授與學、碩士學位證書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,送教務處備查後發布施行。